營業規章
關於我們營業規章

敦緯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規章

第一條 申請程序

(一) 申請承租本服務時,客戶應交付本服務申請書、公司執照影印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印本予敦緯。若客戶為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等單位時,客戶得以免附負責人身分證影印本、公司執照影印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但客戶須以附有所屬單位機關正式關防之申請文件向敦緯申請承租本服務。客戶申請變更承租本服務項目時,客戶須填寫相關申請書並交付予敦緯處理。

(二) 基於業務考量,敦緯有權重新安排客戶設備放置之電腦機房地點或機架空間位置。如係變更客戶電腦機房地點時,敦緯將於變更三十天前通知客戶預定變更日。如係變更客戶機架空間位置時,敦緯將於七天前通知客戶預定變更日。客戶接獲敦緯通知後,客戶應於預定變更日後五個工作天內依敦緯重新安排客戶設備放置之電腦機房地點或機架空間位置完成上述變更。

(三) 客戶須於設備進駐三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敦緯並應提供客戶設備明細表(含客戶設備之型號、規格、數量、資產編號等)以供敦緯確認及備查。客戶應於客戶設備上標示可供雙方識別之資產編號。進駐時,客戶應會同敦緯人員核對客戶設備之型號、規格、數量、資產編號等清單,經雙方確認無誤及代表簽署後,客戶方可將客戶設備進駐於敦緯網路資訊中心。

(四) 客戶如需將客戶設備移出敦緯網路資訊中心時,客戶應於客戶設備移出日三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敦緯,以利敦緯配合客戶設備移出之相關作業。客戶須對進駐於敦緯網路資訊中心之客戶設備及系統善盡保養維護及因使用所衍生之一切責任,敦緯不負責保養維護客戶設備及客戶因使用客戶設備系統而衍生故障及系統錯誤之任何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

(五) 客戶應於承租起始日三個工作天前將客戶設備進駐於敦緯網路資訊中心之機房測試區。進駐當天客戶應將客戶設備完成安裝並將完成安裝之客戶設備交由敦緯進行三個工作天的測試。客戶若未能於上述約定期限內進駐安裝完成客戶設備而延誤敦緯三個工作天的測試時間時,客戶須負延誤之責,而客戶月租費計費之起始日仍以本合約約定之承租起始日計起。

(六) 客戶設備於敦緯網路資訊中心之機房測試區完成測試無誤後,客戶得於承租起始日將客戶設備正式進駐於敦緯網路資訊中心內客戶承租之電腦機房及機架空間位置,於客戶設備安裝完成並進駐敦緯網路資訊中心後,雙方有義務與他方合作進行網際網路或企業內部網路連接測試。如經上述測試後發現有網路無法連接問題時,若網路無法連接為非可歸責於客戶之因素時,雙方應協力解決網路連接問題。若於承租起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仍無法解決網路連接問題時,任一方均有權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合約。客戶應於終止合約日後三日內將客戶設備搬離敦緯網路資訊中心並應將客戶承租之電腦機房及機架空間位置回復成原狀。若客戶未能將客戶承租之電腦機房及機架空間位置回復成原狀時,敦緯有權向客戶請求相關損壞賠償。

第二條 驗收

(一) 敦緯將於承租起始日將驗收單以傳真、郵寄或親自面交方式交付予客戶客戶收到驗收單後,應於三個工作天內依敦緯規定之驗收程序及啟用驗收單上所載驗收項目完成驗收,完成驗收客戶應即於驗收單上簽名並交付予敦緯,經過客戶簽名後之驗收單應被視為客戶對敦緯所提供之本服務無異議並已完成驗收。客戶若未在上述期限內將簽名後之驗收單交付敦緯或以書面通知敦緯有關驗收之任何疑義時,雙方同意此應被視為客戶對敦緯所提供之本服務默認、無異議並已完成驗收

(二) 對驗收若有任何疑義時,客戶應於收到驗收單後三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敦緯並會同敦緯技術人員解決驗收相關問題。於協助客戶解決驗收相關問題後,敦緯將把新的驗收單以傳真、郵寄或親自面交方式交付予客戶客戶收到新的驗收單後,應於二個工作天內完成重新驗收。客戶若未在上述期限內以書面通知敦緯有關於重新驗收之任何疑義時,雙方同意此應被視為客戶對敦緯所提供之本服務默認、無異議並已完成驗收。客戶若在上述約定期限內仍對重新驗收有任何疑義時,雙方同意依上述重新驗收程序作第二次重新驗收。

(三) 客戶若對第二次重新驗收仍有任何疑義而此驗收疑義可歸責於客戶之因素時(如客戶設備故障、客戶設備之應用軟體無法運作或執行等),客戶仍應依約履行本合約。

第三條 權利義務

(一)    敦緯設備將由敦緯負責安裝與維護,客戶自備之客戶設備及網路終端設備由客戶自行安裝與維護,敦緯不負任何安裝與維護之責任。

(二)    客戶可委由敦緯代為申請各項本服務項目所需之IP address,惟客戶申請之IP address之數量應依敦緯相關規定辦理。申請時,客戶應據實填寫申請資料以便敦緯協助申請登錄,若因客戶提供不實資料而導致任何不利於雙方之情事時,一切責任應由客戶自行承擔。

(三)    客戶若需要敦緯代為申請網域名稱(Domain Name)時,客戶應遵守網域名稱登記之相關規定並提供正確的資料予敦緯。客戶若提供不實資料或不配合敦緯申請作業而導致客戶網域名稱被取消時,一切責任應由客戶自行承擔。客戶更改網域名稱時,客戶須以書面通知敦緯;若因客戶未以書面通知敦緯更改網域名稱而導致任何損失或涉及任何爭議或訴訟時,一切責任應由客戶自行承擔。

(四)    客戶可委由敦緯代向電信公司申請數據電路,惟客戶應提供申請所需之文件及證件予敦緯。客戶若因欠繳數據電路費用而導致電信公司處以斷線處分時,一切責任應由客戶自行承擔。

(五)    客戶若欲對其置放於敦緯網路資訊中心之客戶設備有任何異動(如移位、軟硬體系統更新及變換等…),客戶須於異動前五個工作天以書面告知敦緯並配合敦緯辦理相關異動手續。

(六)    客戶電路有異動或數據電路需重新施工時,客戶應於上述電路測試通過後,主動向敦緯辦理原電路退租並配合敦緯辦理電路退租相關事宜。

(七)    敦緯僅代客戶向網路及電信業者申請數據專線或登記網域名稱等服務並協助客戶測通數據專線,客戶應自行負擔申請、設定、使用數據電路、網路及登記網域所需之一切費用(如電信電路裝設費、移機費、通話費、月租費、網域名稱註冊費、年費等相關費用)

(八)    敦緯可應客戶要求提供客戶網路運作所需之IP位址,惟此由敦緯提供之IP位址之所有權仍歸屬於敦緯所有,敦緯有權更改或收回敦緯所提供予客戶使用的IP位址。本合約屆滿或終止時,客戶應立即歸還全數敦緯所提供之IP位址予敦緯。

(九)    電信之內容違反法令定者,經該法令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後,本公司得依其通知辦理停止或暫停通信服務。停止或暫停用戶通信期間,用戶仍應繳納月租費。停止或暫停通信導致之後果及可能之損失概由用戶自行承擔,並由用戶自負一切法律責任,用戶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四條 其他

(一)   未經敦緯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將本合約書之權利義務移轉予他人。

(二)   人員進出機房管制

l  所有非敦緯工作人員進入機房皆需於櫃檯作身分登記與確認。

l  任何客戶如需進入敦緯的機房進行維護工作時,其維護人員必須事先已列名於客戶維護人員的名單上並持有本公司所核發之客戶工作證才有權進入機房維運設備。

l  維護人員出示客戶工作證後,由機房安全人員發給客戶所屬機櫃的卡片鑰匙,並且在機房安全人員的陪同下,才得以通過門禁系統進入機房維運其所屬設備。

l  若維護人員不列於客戶維護人員的名單上或是沒有攜帶客戶工作證,敦緯將拒絕其進入機房維護。

(三)   客戶維護人員名單更新

l  客戶應於申請敦緯的服務時填寫客戶維護人員的名單,客戶如需更動名單上之人員,需由客戶事先發函告知異動並填寫客戶維護人員異動申請單,以傳真、郵寄或親送的方式通知敦緯。

l  客戶有義務隨時更新客戶維護人員的名單,並且儘早通知敦緯客戶維護人員的名單的異動,如因客戶疏忽導致客戶的損失,敦緯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四)   客戶可以以電話(02-27936560)、語音信箱、傳真(02-27913682)或電子郵件(service@dwins.com.tw)的方式與敦緯的客服中心人員聯繫,反應問題或要求技術支援,當所有電話線路忙線,客戶可以留言於語音信箱。